吴先生 2012-12-12 14: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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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山东诸城律师网 作者:山东诸城律师 时间:2014-07-09
基本案情:
1998年6月5日,被告人徐某某(时年16岁)与何某某、舒某、雷某某(均已判刑)因无钱买烟,遂预谋持刀到宝峰镇焦坑村项某家实施抢劫。次日下 午,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何某某、舒某、雷某某乘中巴来到宝峰镇焦坑村。凌晨2时左右,四人窜到焦坑村项某家,由舒某、雷某某在外望风,被告人徐某某、何某某 以买东西为由,骗得项某开门,然后,被告人徐某某、何某某持刀进入项某家实施抢劫,抢得现金300元。2012年11月8日,被告人徐某某被靖安县公安局 刑警大队民警抓获,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取暴力手段,持刀劫取他人财物,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被告人徐向 坤系共同犯罪,犯罪行为发生在1998年6月6日。案发后,被告人徐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可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徐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,系未 成年人犯罪,依法减轻处罚,为了打击刑事犯罪,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不受侵犯,法院遂作出以下判决。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1000元。
相关法律知识:
抢劫罪(刑法第263条),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对财物的所有人、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、胁迫或其他方法,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。所谓暴力,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。抢劫罪的暴力,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,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,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。这里的其他方法,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、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。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,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。
抢劫罪立案标准
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,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,应当立案。
抢劫罪是行为犯,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、情节方面的限制,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,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,无论是否抢到钱财,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,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,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。
刑法条文
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
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、诈骗、抢夺罪,为窝藏赃物、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,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携带凶器抢夺的,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“打砸抢”,致人伤残、死亡的,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、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,除判令退赔外,对首要分子,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(2)加重处罚的情形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
(一)入户抢劫的;
(二)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;
(三)抢劫金融机构的;
(四)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;
(五)抢劫致人重伤、死亡的;
(六)冒充军警抢劫的;
(七)持枪抢劫的;
(八)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、救灾、救济物资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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